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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基层党组织组织员工作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在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院组织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做好发展党员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员管理教育中的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员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员的聘任

1、根据工作需要与可能,在各系(院)党总支配备一名专、兼职组织员。

2、组织员实行聘任制,每期三年,任期满后,进行重新考核聘任,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组织员续任年龄界限原则上要能任满一届。

二、组织员任职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解放,勇于改革创新;党性强,思想作风正派;能密切联系群众;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有五年以上党龄。

三、组织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按照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要求,从实际出发,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党员发展计划。

2、负责入党培养对象材料的全面审查工作,把好党员发展材料关及程序关,确保入党材料齐备,入党手续完备,程序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

3、负责组织对培养对象的考察、审查和谈话工作,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认真把好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关。

4、做好本单位的党建调研工作,注意研究党员发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党员发展工作经验,并积极向党委和党总支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5、协助单位党组织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工作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6、做好新生党员的材料审查工作,并于新生开学后二个月内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汇报。

7、做好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组织员的行为规范

1、组织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党建业务,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2、组织员必须坚持党性原则,不徇私情,不搞不正之风,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五、组织员的管理和领导

组织员在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工作,组织员的工作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具体安排,并接受党委组织部门的业务指导。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南宁师范大学委员会

○○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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